文章类型: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5-10-15 浏览量:6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规范
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及有关制度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收缴管理是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缴党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通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人大机关实际,现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范。
一、党费收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应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公务员在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应发工资总额-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应发工资总额(含教师课酬、津补贴等)-奖励性绩效-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个人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三)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基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
党员缴纳党费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在职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党员交纳党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
1、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
1、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
2、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
党支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以1月份工资为基数计算,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应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到机关挂职的党员在原单位交纳党费。机关在外单位挂职干部,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可在机关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中央,由上级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按照规定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证明。
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的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应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应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工作,认真准确填写支部缴纳党费登记表(附件1),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向机关党委上缴党费,机关党委要开具收据给党支部保管。机关党委,按半年,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区直工委上缴党费,把上缴党费存入区直工委党费专户,并将写明缴款单位及缴款事项的缴费凭证上交区直工委组织部。
机关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5%上缴区直工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不低于80%的比例留存。
二、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和审批、划拨程序。
党费应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从党费中开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袋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7、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定期将留存党费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8、使用和下拨党费,应经机关党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0、下拨党费由各党支部相关负责同志在统一的表格上签名后领取(附件2)。
三、党费管理
机关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可由机关财务部门代办,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工作制度、账户管理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和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每年向区直工委和机关党组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机关各党支部通报。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机关党委每年应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